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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境外投资备案手续以及审批部门

更新时间:2021-01-09 14:32:12 浏览次数:50次
区域: 海口 > 秀英
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投资方不属同一行政区域,负责办理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或核准结果告知其他投资方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

投资主体

在投资主体方面,发改委在问题解答中明确作出了两个解释。首先是就11号令第六十三条所说“境内自然人”,问题解答的第(二十八)项明确了系指拥有中国国籍的境内自然人,也就是说对于在中国境内常住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其通过控制的境外企业进行境外投资并不适用11号令的规定。但是,对于未拥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通过其在境内设立的企业所控制境外企业所实施的境外投资,则应适用境内主体控制的境外企业进行境外投资的规定(即涉及敏感项目需核准,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的非敏感项目需履行非敏感报告程序)。

其次是对于11号令第二条所说“控制的境外企业”,发改委在审核和确定投资主体时要求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原则层层穿透”,即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详见问题解答第(一)项及第(三十五)项)。结合发改委之前发布的配套格式文本所列内容,我们在实践中经常被问及的VIE协议结构、信托等都属于控制手段,发改委均会要求向上穿透,检视实际控制实体或自然人是否为境内实体或自然人(具体请见我们于2018年2月15日的文章《素颜出“境”——简评国家发改委〈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以及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

境外投资申请材料:

1、《境外投资主体信息表》

2、《境外投资备案表》或《境外投资申请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相关章程(或合同、协议)

5、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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