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7年第11号令,以下简称“11号令”)自2018年3月1日施行以来,受到了从事境外投资人士的重点关注。虽然为配合11号令的实施,发改委陆续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1号,以下简称“敏感行业目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2号,以下简称“配套格式文本”),但在实践中,投资主体申请境外投资核准或备案时对11号令的具体实施和解读仍然存在不少困惑,例如敏感行业的具体范围、发改委在对涉及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进行核准时的审核标准、全部资金来源于境外时是否仍然需要根据11号令申请核准或备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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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问题解答,“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不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既不涉及境内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涉及境内提供融资、担保等,全部从境外募集资金的股权投资基金或;
(2)金融企业已取得国内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
就上述第(1)种情形,我们理解以下两种常见的境外基金架构可能不属于 “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