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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更新时间:2020-03-24 10:45:48 浏览次数:86次
区域: 海口 > 龙华 > 金贸
类别:劳动纠纷咨询
地址:海口
解答: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经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这是主要的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是指失业人员原来在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并非新生劳动力,如果不是刚毕业的学生。参加失业保险,必须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即按规定的缴费基数,费率和缴费时间缴费失业保险费。
    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就一般来讲,中断就业的原因分为两种:非自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自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自愿离职而导致失业。国际通行做法是将自愿中断就业的人员排除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之外。《失业保险条例》借鉴国际经验,将自愿离职而失业的人员排除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之外。
  三是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要程序,目地是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进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程序的重要标志。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还必须有求职要求。这是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即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实现这一目的,一方需要加快经济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同时,发展和完善就业服务事业,为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提供服务;另一方面也要求失业人员积极主动的利用各种就业机会和就业服务设施,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竞争就业能力。可以说,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就业权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否就业应由劳动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做出选择。失业人员作为劳动者的一部分,享有同样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失业人员有选择就业或不就业的自由。要求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积极寻找工作,可以使其在得到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时,获得必要的就业服务,争取尽快实现再就业,从失业问题。在认定失业人员是否有求职要求时,应其是否在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求职,并参加在就业活动为衡量的标准。
  失业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才能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拒绝其申请,并告知其拒绝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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