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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私自交易共有的房屋能否起诉丈夫及买房人主张索

更新时间:2019-11-02 15:01:38 浏览次数:73次
区域: 海口 > 龙华 > 金贸
类别:其他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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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某和张某结婚5年了。5年前,结婚时用的婚房是租来的,婚后他俩一起居住。直到结婚第3年,我们便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子,该房买下以后,发现该房产证上只写了我丈夫一人的名字,我丈夫对此称说忘记把我名字写上去了。当时,也听信了丈夫的说辞,不久前,一个陌生的男子来到他们家前,称该房是他持有的,还其要求我们搬出去住。我便向丈夫询问,丈夫向我坦白说明,说是自己欠了一大笔赌债,所以隐瞒偷偷把房子卖了。买主听信房子是丈夫一人所有的,考虑到房屋的价格合理,所以就和丈夫进行了交易。听完丈夫的话,我对他很失望。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我打算一并起诉我丈夫以及卖房者,便想咨询下,我是否可以同时起诉他们2人要求索赔?

解答:
    由于卖房的男子对交易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不知情,且办理了过户手续,所以您不得向买房者索要赔偿。但是,如果您选择离婚,可以在离婚时向你丈夫索要赔偿。您丈夫把夫妻共有的房屋转卖给他人的做法违反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资金;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可见,夫妻对共同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夫妻一方在处分重要的共有财产前,应当征得对方同意,您丈夫无权私自处分共有房屋行为的法律效果,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为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请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夫妻一方私自出卖共有房屋,房屋购买者如果为善意(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夫妻另一方就无权追回该房屋。也就是说,如果购房者,不同时满足“善意”,“支付合理对价”以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3个条件,夫妻一方就可以追回该房屋,由于买房者同时具备以上3个条件,所以您无权要求其索赔。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可知,您只有在离婚时,才能请求您丈夫索赔相关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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