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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出售房屋后可以取回自己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吗

更新时间:2019-08-03 14:49:45 浏览次数:52次
区域: 海口 > 龙华 > 金贸
类别:房地产纠纷咨询
地址:海口
解答:
    房屋所有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以出售,赠与等方式对房屋予以处分。房屋所有权虽然改变,但房屋需要维护这一点始终没有改变。因此业主出售房屋后,不能将自己账户中的专项维修资金取回。若出售方和买卖方约定专项维修资金另行结算的,双方可以查询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余额后,可以进行结算,并由出售方配合买售方办理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过户手续。为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房屋所有产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当然,由于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的合法财产,业主在对房屋处分时,可以一并考虑房屋中包含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价值,或另行结算。但该结算只能是买卖双方以现金的方式进行结算,而不能是由出售人从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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