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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债务有两个保证人能挑其中一个保证人偿还吗

更新时间:2019-07-15 10:10:58 浏览次数:49次
区域: 海口 > 龙华 > 金贸
类别:其他法律咨询
地址:海口
 我与宋某是多年好友,2016年她向某厂定了一批货物,约定货到付款。但是后来资金却出现了状况,于是她不得不向林某借款,但是需要保证人,于是她便找到我和吴某作为她的保证人,在合同中,我们并没有写有保证方式,也未约定保证份额。2018年2月借款到期,而宋某却无力偿还,因此,林某便要求我进行偿还,并且他只向我一人提出偿还要求。那么,林某能否只要求我一个人还款呢?我和吴某的保证责任应该如何分担呢?

解答
  对于有两个及以上的保证人时应该如何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的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份额。”也就是说,在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时,如果没有事先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的,就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且保证人不得拒绝,只不过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根据您所描述的案情,您与吴某作为保证人,在签署合同时并没有约定任何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你们要承担连带责任,林某可以只要求你们任何一方偿还全款,你们都不能拒绝的,因此,林某只让您还款的做法是合法的,但是,您还款后可以向宋某追偿,也可以要求吴某承担应承担的份额。如果向林某追偿的话,可以要求他偿还全款;如果要求吴某承担其份额的话,《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因为你们并,没有约定各自的承担份额,所以代为清偿的部分由你们各自承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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