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收入性质,
将个人劳务所得变为经营所得
根据通报,黄薇的违法事实主要涉及其于2019年至2020年期间的直播带货收入。
一方面,她通过隐匿直播带货的佣金收入虚假申报偷逃税款;另一方面,黄薇设立了上海蔚贺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上海独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等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并虚构业务,将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个人劳务报酬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此外,她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也未依法申报纳税。
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转变收入性质,将个人劳务所得转为经营所得,从而偷逃税,是影视行业、网络直播行业等高收入群体偷逃的主要手段之一。此前影视行业的范冰冰、郑爽案件以及网络直播行业的朱宸慧(网名:雪梨)、林珊珊案件都涉及这一偷逃税方式。
这主要是由于在我国个人劳务所得与经营所得的计税方式和税率有较大不同。
从法律规定看,个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包括从事设计、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介绍服务、经纪服务等26项劳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经营所得则涉及四类,其中类就提到,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仅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去理解,很难判断网络主播收入的性质。同时,网络主播收入构成较复杂,通报中黄薇的直播收入就包含了佣金、坑位费等,并且“大主播”与“小主播”间的收入构成差异也较大,给收入性质的认定制造了难点。
2020年10月,“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给出了一定的判定标准。
灵活用工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根据纳税人在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而不是简单地看个人劳动所依托的展示平台,否则容易导致从事相同性质劳动的个人税负不同,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比如,从事教育培训工作的兼职教师,在线下教室里给学生上课取得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在线上平台的直播间给学生上课取得收入按经营所得缴税,这显然是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的。因为同一性质劳动,不宜区别对待。也就是说,不论线上或线下哪种平台,是否为相同性质的劳动,才是判定其收入性质的标准。
网络主播属于哪种性质的劳动呢?今年4月,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章第二条就明确了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和直播营销活动的具体所指。
黄薇、朱宸慧、林珊珊等主播作为“在网络直播营销中直接向社会公众开展营销的个人”,被划为直播营销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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