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合函〔2014〕66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我省境外投资管理,促进境外投资便利化,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广东省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或其他方式,投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或权益,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
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备案表》,企业应当通过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加盖印章;
(二)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第十六条 境外投资备案实行无纸化管理。
企业通过系统填写《备案表》,并上传打印盖章的《备案表》和营业执照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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