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备案表》,企业应当通过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加盖印章;
(二)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第十六条 境外投资备案实行无纸化管理。
企业通过系统填写《备案表》,并上传打印盖章的《备案表》和营业执照扫描件。
如《备案表》填写如实、完整、准确、符合法定形式,且企业在《备案表》中声明其境外投资无《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负责办理备案的省商务厅及地级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证书》。
申请企业通过系统查询备案事项获得通过后,凭受理回执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到发证机关领取《证书》。
第十七条 企业不按法定形式如实、完整、准确填报《备案表》的,商务主管部门将不予备案。
第十八条 申请办理境外投资核准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拟设立的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二)《申请表》,企业应当通过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加盖印章;
(三)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
(四)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五)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十九条 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商务厅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商务厅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二十条 省商务厅应当在受理企业核准申请后对申请是否涉及《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并在收到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回复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第二十一条 商务部核准通过的境外投资申请事项,省商务厅应在收到商务部的书面核准决定后向企业转发,并向企业颁发《证书》。
申请企业通过系统查询核准事项获得通过后,凭办理回执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到发证机关领取《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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