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合函〔2014〕66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我省境外投资管理,促进境外投资便利化,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广东省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或其他方式,投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或权益,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
第四条 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危害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违反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四)出口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广东省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下称省内企业或企业)的境外投资。
第六条 在粤中央企业、中央企业在粤下属企业及深圳市企业的境外投资不适用本细则。第七条 省商务厅负责对我省企业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横琴片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片区内企业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我省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通过省商务厅报商务部核准。
实行核准管理的敏感国家(地区)是指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以及商务部必要时另行公布的其他国家和地区。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可通过外交部中国领事服务网查询,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可通过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制裁委员会网站查询。
敏感行业分两类,一类是以技术或设备等实物作价出资,相关技术、设备等涉及我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具体包括实行配额管理和国营贸易管理的,属于限制和禁止出口技术目录的,以及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管理的产品和技术;一类是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行业,主要指涉及跨国境的交通、水利和油气、矿产资源开发类投资以及在有领土争议地区投资的情况。
第九条 省商务厅负责办理下列境外投资的备案:
(一)中方协议投资额在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的;
(二)省属国有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
其他境外投资的备案,省商务厅委托地级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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