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终目的地企业需备案(核准)。为掌握对外投资资金真实去向,同时也有利于政府部门为对外投资企业提供精准服务和保障,《暂行办法》明确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实行终目的地管理原则,进行“穿透式”管理。根据《暂行办法》规定,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对外投资的市场主体、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开展对外投资,在境外设立(包括兼并、收购及其他方式)企业前,应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相关信息和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相关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备案或核准。这里所述的企业为终目的地企业,终目的地指境内投资主体投资终用于项目建设或持续生产经营的所在地。这就是所谓的终目的地管理原则。
申请ODI备案对企业的要求
1、境内公司成立满1年以上(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企业,无法提供完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一般无法通过审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
2、近一年独立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能出现亏损;
3、净资产回报(收益)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高于5%,越高越好;
4、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低于78%,越低越好;
5、股东背景、资金来源必须真实、合法。
“鼓励发展 负面清单”模式。《暂行办法》要求,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按照“鼓励发展 负面清单”的模式建立健全相应的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办法。登记义务。《暂行办法》明确,境内投资主体履行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手续后,应根据管理部门要求办理相关登记。
境外投资备案海口手续办理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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