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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境外投资备案核准要求

更新时间:2021-01-09 11:51:35 浏览次数:5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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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即Oversea Direct Investment,ODI。现有中国法律法规体系下,境内机构境外投资一般将主要涉及三个部门的备案批准,即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省级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分别简称“国家发改委”和“省级发改委”),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包括商务部和省级地方商务主管机关,简称“商务部”和“省级商委”)以及国家主管部门(包括国家管理局和省级地方主管部门,以下分别简称“国家外管局”和“省级外管局”)。

条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合函〔2014〕66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我省境外投资管理,促进境外投资便利化,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广东省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或其他方式,投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或权益,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

  第四条 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危害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违反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四)出口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广东省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下称省内企业或企业)的境外投资。

  第六条 在粤中央企业、中央企业在粤下属企业及深圳市企业的境外投资不适用本细则。第七条 省商务厅负责对我省企业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横琴片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片区内企业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我省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通过省商务厅报商务部核准。

  实行核准管理的敏感国家(地区)是指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以及商务部必要时另行公布的其他国家和地区。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可通过外交部中国领事服务网查询,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可通过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制裁委员会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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