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故未成立设立公司欠的债怎么办
咨询:您好,不久前,我、胡某、朱某和张某通过协商决定共同开办一家公司,我们四人的出资比例为3:3:3:1。为了设立公司,我花了20万元向甲企业购买了生产设备;胡某花10万元向另一企业购买原材料;朱某为了引进一项新技术对外借款5万元。后来,公司因故未能成立。我想咨询一下,对于以上三笔债务,我们四个人应当如何分担呢?
解答:对于以上债务,您四人负有连带责任,部分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对此,我国《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款作出了具体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不论是全部发起人还是部分发起人,均对公司的全部债务负有清偿责任。您四人共同投资组建的公司因故未成立,因公司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所以所欠债务应由您四人连带清偿。那么,部分发起人承担的债务过多时,其他发起人是否负有分担义务?应当按照何种比例分担呢?对此,该条第二、三款规定:“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由此可见,发起人之前对债务的承担应当按照事先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对此无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平均分担责任。部分发起人有过错的,按照过错大小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无论部分发起人是否公司借债,其都应当承担其他发起人因公司设立而负担的债务。因您四人事先约定的出资比例为3:3:3:1,因此对于以上35万元债务也应当按照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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