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办案机关和人员方面有什么要求吗
解答: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设立专门机构是指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设立专门机构,比如公安机关成立未成年人预审队,检察机关设立未成年人检察处,法院设立少年法庭。尤其是未成年人检察处和少年法庭在全国已经逐渐推开,而公安机关的未成年人预审队在全国寥寥可数。
指定专人办理是指因为条件暂时不具备、还没有成立专门机构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要指定具有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知识,法律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人员来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指定人员要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研究未成年人犯罪规律,能够落实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帮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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