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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的房屋被征收后 政府给的钱应该归谁

更新时间:2020-05-29 10:01:03 浏览次数:91次
区域: 海口 > 龙华 > 金贸
类别:其他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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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我投资开一家游乐园,为了筹钱,我向朋友李某借了70万元。李某担心我后期会还不上,他要求我对他的债权提供担保。后,我把我所住的房子抵押给了他。不久前,我的房子却被政府征收了,政府给了我50万的补偿金。李某知道后要求用补偿金还款或者变更担保物。我认为担保物的灭失不是由我导致的,因此,李某无权要求我变更担保物。我想咨询下,担保的房屋被征收了,李某对政府给我的50万元补偿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吗?

解答:李某有权要求就50万元补偿金优先受偿。担保物可以有效地保障债权的实现,那么,担保物一旦灭失,债权人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呢?对于这一点,《物权法》百七十四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末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可见,担保财产被征收的,债权人有权就补偿金优先受偿。此外,《担保法》第五十八条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失。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同时,《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款也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根据以上法律条文可以发现,担保物灭失,并不意味着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保障,债权人有权就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主张优先受偿权。您把房子抵押给李某作为担保,后来,作为担保物的房子被政府征收,政府给您发放了补偿金。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担保物权人李某可以就补偿金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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