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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产纠纷中放弃继承的可以脱离官司吗

更新时间:2020-05-29 09:14:16 浏览次数:117次
区域: 海口 > 龙华 > 金贸
类别:房地产纠纷咨询
地址:海口

咨询

您好,我从小就失去父亲,母亲把我和哥哥还有姐姐养大。长大后,我和哥哥给都生活在农村,并在村里成了家。我的姐姐很争气,她考上了大学,毕业后就在大城市里安了家。不久前,我母亲年老去世了,安葬了母亲以后,我和哥哥就开始商量房产继承的事情。我认为我们三个人应该每人分得1/3,而哥哥却想独自霸占房产。我看不惯哥哥的做法,便把分割房产一事告诉了姐姐。姐姐知道后,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现在,就剩我和哥哥争执不下,我打算就房产继承打官司。我想咨询一下,在房产继承纠纷中,姐姐放弃了继承权,她就可以脱离官司吗?

解答

您的姐姐明确放弃了继承权,她就可以脱离您和您哥哥之间的继承纠纷。继承权是我国公民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权利人即可以行使此权利,也可以放弃这一权利。关于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可见,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继承人可以在遗产处理前明确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意思表示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做出,即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您的姐姐在遗产处理明确地表示放弃了继承权,那么,您姐姐放弃权利的行为能否导致和正在进行的诉讼脱离关系呢?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条的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以及本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即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们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可知,继承遗产的纠纷属于共同诉讼,在此类案件中,所以继承人为共同原告。应当参加诉讼的原告如果明确表示放弃权利,就可以不用追加到诉讼中来。据此,因您姐姐明确放弃了继承权,所以她能够和诉讼脱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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