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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过程中的两公告一登记是指

更新时间:2020-05-14 10:13:19 浏览次数:101次
区域: 海口 > 龙华 > 金贸
类别:其他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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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过程中的“两公告,一登记“是指征地过程中的次的《征收土地公告》,第二次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补偿登记。
(1)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5条的 规定,征收土地公告的内容包括:
①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②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③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④办理登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2)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7条规定,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或征收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8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②土地补偿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③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④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⑤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⑥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3)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6条的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i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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