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我与某餐厅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中我们约定有餐厅提供建筑材料,我公司负责该餐厅的建设工程施工,并约定工程于2018年8月竣工,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便开始建设施工,但在工程进行到一半的时候,该餐厅因资金短缺没有按时提供建设所需的钢材,以致工程延期至2018年11月竣工,使我公司没有如期履行其他建设工程合同而承担了违约责任。请问,我公司可以要求餐厅对我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吗?
解答: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及第二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发包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若发包人未按时提供相应材料,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相应损失。双方订立合同后,应当本着顺利完成合同的目的,为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提供便利。合同中约定当事人一方应当提供资金、技术、场地等相关材料的,应当及时提供,若该方当事人无理由没有提供对方当事人所需要的相关材料,便是违反了合同规定的义务,要承担相应责任。在您咨询的案例中,因餐饮店没有按照约定提供所需钢材,导致合同延期3个月完成,进而耽误了您公司没有履行其他合同义务而承担了违约责任,餐饮在这一过程中存在违约,由此给您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由餐饮公司承当赔偿责任.
发包人没有按时提供需要的材料导致工程延期责任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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