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的小卖部被征收能获得停业补偿吗
案例:全木村林某和丈夫在村子有两间小瓦房,由于位置好,他们就用自家房屋开了家小卖店,小两口以此为生。近小卖店所在地块被纳入集体土地征收的范围内,夫妻二人一时没了收入来源,生活非常拮据,那么,除了征地补偿外,停业的损失有没有人来弥补呢?
律师解答:
实际上,在这个案例中谈到的小卖店可以归入非居住用房一类,政府也对这样的生产经营性房屋规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就北京市的情况而言,根据2003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非居住房屋进行拆迁的,拆迁人除了按照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第20条也规定,除了对非居住房屋进行必要的货币补偿之外,还应该补偿以下费用:(1)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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