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1996年,张某与王某结婚,由于二人都是再婚,故王某再婚时带了两个男孩,之后双方没有生育共同的孩子。1998年,张某承包了村里的4亩耕田地。2008年,张某和王某因车祸去世,家里只剩下了两个成年的孩子。那么,作为继子,二人能继续承包土地吗?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个问题是谁是承包主体;第二个问题是继子女的法律地位问题。
关于承包主体问题,我国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承包的主体是农户,虽然可能在土地经营权证书上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但是不能改变家庭联产承包的性质,在承包期内,即使“户”内有人去世了,只要还存在其他成员,那么作为承包主体的“户”就仍然存在,发包人就不能收回承包地。
关于继子女的法律地位问题。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我国《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从我国《继承法》第10条可知,与继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从这些规定都可以看出继子女是享有与亲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也属于家庭成员,也应该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在本案中,张某继子女的身份不影响其作为张某家庭成员的资格,应该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其承包的土地继续耕种。
继子女能作为家庭成员继续承包土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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