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酒楼与某海鲜销售商订立了一份,买卖海鲜合同,合同约定海鲜销售商于5月6日向我的酒楼交付海鲜,后来,我的酒楼接到结婚当事人的通知,表示婚宴因故推迟到6月12日。为了避免海鲜变质,我的酒楼立即联系某饭店,希望某饭店接收该批海鲜,饭店同意,但是饭店向该海鲜销售商索要货物时,海鲜商以未接到我的酒楼的通知为由拒绝交付货物。我的酒楼转让收货权的行为没有通知海鲜销售商此转让行为有效吗?
解答:您的酒楼未将权利转让一事通知给销售商,因此该权利转让是无效的,我国整个民法体系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自主权,法无禁止即可为是贯穿整个体系的原则。因此,一般情况下,只要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禁止行为,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都是会受法律保护的,合同权利的转让也是如此。对此,《合同法》第八十条明确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可见,合同中的权利人可以将自己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我国法律虽然肯定了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的行为,但是债务人必将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只有在义务人知道权利转让的情况下,合同转让才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反之,如果债权人没有通知债务人,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您的酒楼将自己的收货权转让给了饭店,但是您的酒楼并未将转让权利一事通知海鲜销售商,所以该转让行为对销售商并没有产生法律效力,销售商有权利拒绝向饭店交付货物。
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方但没有告诉义务人转让算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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