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列举网 > 商务服务 > 法律咨询 > 服务期未到劳动者因单位拖欠工资辞职应否支付违约金
海口
[切换城市]

服务期未到劳动者因单位拖欠工资辞职应否支付违约金

更新时间:2020-04-03 14:59:18 浏览次数:118次
区域: 海口 > 龙华 > 金贸
类别:劳动纠纷咨询
地址:海口
解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双方就应当遵守约定,依法履行。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是一般的原则。但是,并非在约定服务期内,只要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都被视为违反服务期约定,均构成违约,这还要视具体解除合同的理由而定。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而《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五种情形。也就是说如果在约定的服务期内,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理由中任意一个解除劳动合同,不认为违反服务约定,也无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海口法律咨询相关信息
2023-06-16
2022-05-30
2021-11-16
注册时间:2017年02月26日
UID:358125
---------- 认证信息 ----------
手机已认证
查看用户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