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期未到劳动者因单位拖欠工资辞职应否支付违约金
解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双方就应当遵守约定,依法履行。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是一般的原则。但是,并非在约定服务期内,只要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都被视为违反服务期约定,均构成违约,这还要视具体解除合同的理由而定。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而《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五种情形。也就是说如果在约定的服务期内,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理由中任意一个解除劳动合同,不认为违反服务约定,也无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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