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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后悔婚 订婚彩礼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20-04-02 10:41:50 浏览次数:12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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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其他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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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经人介绍认识杨某(女),两人恋爱一年后在家人主持下举行了订婚仪式,约定半年后结婚。订婚当天,林某送了杨某彩礼8万元和一枚戒指3万元的钻石戒指。但是,三个月后杨某悔婚。请问,彭某送至给杨某的彩礼及钻石戒指应当如何处理?

解答:
    杨某(女)应当将彩礼和戒指返款给彭某。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或者订婚。婚约成立后,男女双方产生未婚妻身份,但这种身份并无法律效力。按照传统习俗和习惯,订立婚约时往往要求一方或双方给予对方一定的财务,这种按习俗,习惯给付的财务在此统称为“彩礼”。彩礼是民族的传统习俗,也是嫁娶民俗的体现。然而,订立了婚约,并不等于双方已经确立了合法有效的婚约关系,亦不等于双方将来就一定会结婚,一旦双方结婚不成,就会对此期间的财产往来形成纠纷,且诉讼到法院 的也越来越多,上述案例就是一个典型。
    要探讨解除婚约之后订婚彩礼的处理,首先,需要明确婚约的效力。《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对婚约的效力尚未作规定。《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由此可见,在我国,结婚登记是男女双方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定要件,而婚约,只是男女之间愿意成为夫妻的一种愿望,是日后缔婚姻的一种约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既然婚约不是婚姻成立的必经程序,所以可经双方同意解除婚约,也可一方向对方提出解除。一方毁约的,对方不能提起履行婚约之诉,也不能要求毁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自由包含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一方毁约是行驶自己婚姻自由权利的表现,故守约方不能提起履行婚姻之诉,强制对方与其结婚,也不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就法律角度而言,彩礼是一种附加条件的赠与,但是这种赠与有其特殊之处,因为这种赠与行为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为目的,而是以将来有一天对方能与自己结婚并长久共同生活为附加条件的。事实在彩礼的给付在有些时候并非是心甘情愿的,只是迫于风俗习惯,所以彩礼的这种赠与更多地是体现在条件的成就上。那么,如果婚约解除或者未能终结婚的,给付彩礼的一方是可以要求返还的。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登记结婚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依据上述规定,不仅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未结婚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在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又离婚且符合一定条件时,亦可以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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