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被确认无效后期间的所得财产和所生的子女如何处理
问题
我和杨某是同事关系,自从我们俩认识后,杨某就开始追求我。后我被杨某的诚意打动了,从2013年开始同居。同居期间,我不慎怀孕。怀孕后,我就一直向他提议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但他总是找各种理由推辞。后来,我生下一名女婴,现在已经四岁了。不久前,我意外发现,杨某有自己的家室。为了维护我自己的权益,我决定向法院申请宣告我与杨某的婚姻无效。请问,法院会如何处理我们同居期间的财产和子女呢?
解答
我国《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自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对何为“自始无效”作出规定,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结合您的描述,杨某构成重婚,因此您和杨某的婚姻关系是无效的。当法院宣告您二人的婚姻无效后,您二人的婚姻就自始不受法律保护,但是,您二人在同居期间所生的女儿,则享有同婚生子女一样的权利,杨某有抚养义务。
同时,该解释第十五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也就是说,解决您与杨某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时,一般情况下,财产视为您二人共同所有,您有权要回本属于您所有的部分。而且,法院会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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