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患病需要的医疗期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律师解答:
医疗期是职工用于疾病的一段时间,那么该期间是如何确定的呢?关于医疗期的期限确定,政府并没有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而是将职工因病就医的医疗的期限与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某一个具体的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联系起来确定,这样既考虑到了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对用人单位的实际承受能力,还考虑了疾病的实际需要。
根据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很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的10年一下的为9个月;工作在10年以上15年以下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 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第2条规定,对某些患有特殊疾病的职工,在24个月的医疗期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除前述医疗期计算方式外,一些地方会对医疗期计算方式不同规定。例如,依据《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上海市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另外,虽然法律规定了不同形式下的医疗期,但实际上医疗期还是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合同约定的,当然合同约定的医疗期期间只能长与或等于而不能短于法律规定的期间,否则此约定不会产生法律效益。
医疗期与用人单位是否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没有必然的联系,用人单位是否为员工办理社会医疗保险不会影响职工生病就医需要时获得法律规定的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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