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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可否兼得

更新时间:2020-01-19 09:52:20 浏览次数:86次
区域: 海口 > 龙华 > 金贸
类别:其他法律咨询
地址:海口
问题
  黄某在某次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后被送医院接受,后黄某被工伤鉴定部门认定为工伤,在享受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待遇后黄某又向肇事司机请求赔偿,而对方却以黄某已走工伤保险为由拒绝赔付。请问,该种理由成立吗?
 
解答
  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否享受工伤和交通事故双重赔偿的问题实际上是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能否双重赔偿的问题。这是目前法律界有争议的话题。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性质上存在根本的差别。《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后,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要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当参保的企业违法不缴纳保险费的,发生工伤事故,也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给付工伤职工相应保险待遇的责任。相对于民事损害赔偿而言,工伤保险具有特殊的优点: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且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与全额赔偿。民事侵权考虑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失,实行过失相抵,即根据受害人过失程度相应减少赔偿数额。
  此外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充分救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分散了赔偿责任,有利于企业摆脱高额赔付造成的困境,避免因行业风险过大导致竞争不利;工伤保险还有利于劳资关系和谐,避免劳资冲突和纠纷。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劳动者应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二者的法律基础、法律关系有原则上的不同,法律也没有禁止享受双重待遇,因此,从法理上分析受害人可以兼得工伤待遇与交通驶过赔偿的双份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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