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工作的临时工能否要求用人单位办理养老保险
律师解答:
所谓的临时工,在中国是一个过度时期的用词,指那些没有固定工作期限,不在单位固定编制内的劳动者。例如,事业单位内没有事业编制的后勤工人,城市国有企业中雇用的非城镇工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就属于我们所称的临时工。
1996年10月,11月,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第1条明确指出,自从我国颁布施行《劳动法》以后,用人单位普遍建立起劳动合同制度,以前相对于“正式工”而存在的“临时工”的概念已经不复存在了,所有劳动者都是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合同工,在权利义务上不存在任何差别。用人单位在临时性的岗位上用工的,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但是要与这些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要为他们办理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相关的福利。根据上述的解答可以明显看到,临时工作为过渡期的用工名称现在已经不能使用了,任何应当办理养老保险的单位,不能借口因为雇用的员工是临时工而不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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