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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验货就签收了货物确认单是否视为已实际验货

更新时间:2019-12-30 10:33:57 浏览次数:171次
区域: 海口 > 龙华 > 金贸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海口

 
《合同法》百五十七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同时,《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也就是说,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要及时检验货物,只要买受方签收确认单等载明货物数量、型号、规格的单据,法院就会认定其已经对货物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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