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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单位造成损失怎办

更新时间:2019-12-23 11:40:59 浏览次数:86次
区域: 海口 > 龙华 > 金贸
类别:其他法律咨询
地址:海口

 
解答:跳槽或者兼职都时有发生,但有时为了恶意竞争,用人单位可能恶意挖人,招用掌握原单位重要商业秘密的劳动者或者使用原用人单位的培训花费等落空,《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商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向原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包括:(1)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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