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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中能不能不约定违约责任

更新时间:2019-12-02 10:16:17 浏览次数:282次
区域: 海口 > 龙华 > 金贸
类别:其他法律咨询
地址:海口
案例:我看中了某小区的一套房子,在我们和房东就房子的租金和租赁期限协商一致以后,便准备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但是,我们在签合同时发现房东并没有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我们都很担心,而房东却说没有必要约定违约责任。,没有约定违约条款的合同是否成立?

解答:合同的必备条款是指合同中必须具备的条款,当合同中缺少必备条款时,合同将不能成立。《合同法》第十二条款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
(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同时,《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合同欠缺的欠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打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由此可知,只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订立的合同确定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合同的标的和数量,那么此合同就是成立的。因此,在订立合同时,违约责任并不属于合同的必备条款。所以,即便房东没有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您所签订的房屋租租赁合同也是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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