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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没有在约定时间送到货能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吗

更新时间:2019-11-22 09:51:22 浏览次数:173次
区域: 海口 > 龙华 > 金贸
类别:其他法律咨询
地址:海口
案例:我经营一家饭店,在中秋节前夕,向某食品公司订购一批月饼,打算在中秋节售卖。当时签订购买合同,约定在中秋节前3日交货,货到付款。食品厂由于当时订货量大,没有在约定的时间送到货,在中秋节过完后才完成交付。导致我店在端午节没有粽子可卖而产生重大损失,我想因此解除合同,我是否有权以食品厂迟延履行合同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解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并不会必然导致合同解除,只有在合同满足一些其他条件的情形下才可以解除合同。迟延履行债务确实会严重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影响交易的实现,但是通常条件下不能仅仅因为一方出现迟延履行情形就行使法定的合同解除权,这样会使得合同解除现象频繁出现,是与合同法鼓励交易的目的不符的。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只有在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务,并且经对方催告之后在合理的期限之内仍然没有履行时,对方才能够行使合同解除权。但是也有例外,在履行期限对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一方迟延履行则会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时,就会构成根本违约,那么非违约方就享有法定解除权。该例外包括两种情形:(1)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必要因素,如春联、圣诞礼物、生日蛋糕等季节性非常强的货物或者用于特殊场合的用品等。(2)如果一方迟延履行之后,对方能够证明继续履行合同对其已经没有任何意义,此时,非违约方也享有法定解除权。本案中,合同的标的是月饼,只有中秋节期间才能实现畅销的目的,此时合同的履行期限对于合同至关重要,一旦延迟交付即会造成合同目的的无法实现。您因此享有法定解除权,可以与有食品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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