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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更新时间:2019-11-21 15:26:10 浏览次数:7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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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呼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特别指的注意的是,对于工资收入很高的劳动者,法律对经济补偿金的支出做出了一定限制。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高不超过12年。
    而关于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的计算要注意:
    ,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当自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开始工作之日起计算,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工作年限应该自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开始工作之日起计算。
    第二,如果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有间隔的,应该以后连续工作的时间为准,不能累计计算。例如:杨某在2008年2月10日至10月在某某公司工作,后因各种原因,杨某某离开公司,2008年12月至2010年11月又在该公司就职,那么杨某某工作年限就是2年,而不是2年8个月。
    第三,企业分立,合并后工作年限的计算。根据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4条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在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四,退伍,专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兵役法》第64条以及《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在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第5条中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实践中,各地方根据地方实际情况也制定了各类具体政策,应予以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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