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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的履行顺序产生争议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9-11-18 17:41:26 浏览次数:150次
区域: 海口 > 龙华 > 金贸
类别:其他法律咨询
地址:海口

案例:我是某服装店的负责人,与某服装制造商韩某订立了服装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由韩某的服装制造厂生产我所定制的服装,于6月30日前交货,在服装全部完成后再支付全部贷款,如果一方有违约为则要向对方支付违约金。韩某在交付完批货物之后,因机器故障没能按时交付第二批货物,在向我支付违约金后,韩某要求我支付全部货款,否则要求支付违约金。韩某的说法合理吗?
 
解答: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履行顺序,约定的履行顺序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履行顺序履行义务,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的一方在任何时候都能基于先履行抗辩权来拒方的履行要求。只要双方当事人没有通过协商达成新的履行顺序的合意,就应当按照合同顺序履行义务。在您的案件中,您与韩某在合同中约定,在韩某交付全部货物后支付相应费用,而韩某在约定的时间内没有交付全部的货物,合同因而尚未解除,其应当将剩余货物交付完成后,才能向您主张支付报酬,因行驶顺序履行抗辩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构成违约,无须支付违约金。只要合同合法有效并且未接除,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都可以行驶自己的抗辩权来对抗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因韩某不能交付货物的原因致使您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款,该行为不能算作违约,因此您不应支付违约金。韩某虽然已经支付了违约金,但依合同规定韩某仍负有先履行合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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