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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司机违章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伤亡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更新时间:2019-11-13 09:41:52 浏览次数:52次
区域: 海口 > 龙华 > 金贸
类别:其他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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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马某是某公司司机,某天,他受公司指派运输材料,途中违章超车与其他车辆发生刮蹭。造成右脚踝骨折。交管部门认为马某违章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建筑公司认为交管部门已认定马某负事故全责,其受伤是自己违章驾驶所致,不应享受工伤待遇。试问,单位司机违章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而伤亡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解答: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为工伤。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因此,“非本人主要责任”仅适应于第14条第6项“在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案例中,马某的交通事故并非发生于上下班途中,而是在履行其工作职责,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适用于第14条第1项进行工伤认定。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又规定了不能认定工伤的情形,即(1)故意犯罪;(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由此可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而又不是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后驾车,或者发生事故不是劳动者自杀或自残行为的,即使职工违规驾驶,也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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