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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在上下班必经路线上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能否认定

更新时间:2019-11-08 14:58:23 浏览次数:74次
区域: 海口 > 龙华 > 金贸
类别:劳动纠纷咨询
地址:海口
 问题:
  林某每天骑电动车上下班。某天早上8时许,林某由于没有吃早餐便到附近的餐厅吃饭,在饭后去公司的路上,被小汽车撞倒在地,后经抢救仍造成4级伤残、事故发生后,交警认定,林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并没有责任。对于此种不是上下班的必经路线,但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的能够认定为工伤吗?
 
  解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该条明确了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但没有指出,这里的“上下班”是否必须在“必经路线”上。认定该问题的关键在于对“上班途中”的理解。对此我们从法律角度展开评析。首先,“上班途中”顾名思义是指在去往工作单位的路途中,进一步说,也就是为了达到工作单位进行工作所经过的路程,解释何为“上班途中”的关键是评析劳动者的主观目的。即使客观上讲是在上班的路上,但主观上职工是前往另一地点从事其他事宜,这种情况也不应认定为此处的“上班途中”。
  另外,根据2016年3月28日出台的日历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6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所有,并非只有必经路线才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由此可得出,只要劳动者主观上是为了达到工作地点进行工作,客观上也是在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去往单位,即使所走的路线并非是上班的必经路线,也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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