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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时提货导致货物毁损责任谁承担

更新时间:2019-11-04 09:41:36 浏览次数:78次
区域: 海口 > 龙华 > 金贸
类别:其他法律咨询
地址:海口
案例:某超市向我公司订购一批毛巾,约定在7月底将货运到指定的地方,我们按照约定将毛巾运到目的地,但是他们却迟迟不来提货。我们只能在附近找了一个库房放置毛巾。但第二天,下起了大暴雨,库房被淹,毛巾部分被毁损。超市认为他们收货前毛巾就毁损了,损失应由我们自行承担。但是我认为毛巾毁损是他们未按约定按时收货导致的。请问,毛巾毁损的责任到底应由谁承担?

解答:《合同法》百四十六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有买受人承担。”也就是说,从公平原则角度出发,出卖人按照约定将货物送至约定或法定地点,就已经履行完自己的约定义务,因买受人自己的原因且事先未告知出卖人,未按照约定按时取货,致使货物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对于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买受人违反约定之日起由其承担。根据您所说的情况,您与超市已经约定好,你们将毛巾送到约定地点,而超市却迟迟未履行提货的义务,并且也没有事先告知你们原因。显然,你们已经履行完约定的义务,而超市却未按照约定履行提货义务,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自超市违反约定之日起,毛巾毁损、灭失的风险就由其承担,超市所说的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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