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根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不同情况和可能造成的不同危害后果,区别情况,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其中,第4款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作了处罚规定。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GB/T 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将醉酒后驾车的车辆驾驶人员的血液酒精浓度确定为每百毫升酒精含量大于80毫克。2011年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时,对醉酒 驾驶营运机动车作了更为严厉的处罚,规定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是一种限制从事某种职业资格的处罚规定。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应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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