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刑交叉的案件中,如果民事诉讼案件牵涉到刑事案件,那么民事诉讼案件必须要等刑事案件结束之后才能继续审理,这就是在处理民刑交叉案件中所遵循的“先刑后民”的原则。对此,《民事诉讼法》百二十条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要中止诉讼。该条讲的就是这一原则。关于在纠纷中涉及刑事案件的,也应该遵循这个原则。并且,《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也明确规定,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如果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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