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王跟小张于2005年结婚,结婚时小张父母曾出钱给小张买了一辆车,作为小张的陪嫁,登记在小张名下。婚后,由于小张上班的地点较远,车一直由小张个人使用,我只是偶尔使用。在2015年,小王跟小张协议离婚。在离婚时,小张提出自己的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自然消耗应该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抵偿,我觉得小张的想法无理。那么请问,对于个人财产的自然消耗,在离婚时是否可以要求以共同财产抵偿?
律师解答:
小张的这种要求是不合理的,即使小张向法院提起起诉,法院也不会支持的。《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有明确的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的,离婚时不得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本案中,作为陪嫁的车属于小张父母对小张的赠与,是小张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而且该车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为小张在适用,所以该车辆在这十年当中发生的自然消耗,根据法律规定,在离婚时不得以共同财产抵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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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可以抵偿离婚时个人财产的损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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