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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作出的承诺还能算数吗

更新时间:2019-09-03 15:11:21 浏览次数:63次
区域: 海口 > 龙华 > 金贸
类别:其他法律咨询
地址:海口
案例:我按照公司要求向星源电子配件厂发出一份电子邮件,请他们加工一批手机的配件,并在5天之内给我们作出承若是否接单。然而,我们在等了5天之后,该电子配件厂依然没有作出承若,此时,我们便与另一家电子配件厂签订了合同,可是,在第8天时,我们收到了星源电子配件厂的电子邮件,他们承诺同意给我们生产所要求的手机配件。因为此时已经超过了承诺期限,所以,就没和他们进行合作。而星源电子配件厂的负责人却说,他们的承诺只是没有按时作出,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他这个说法是正确的吗?

解答: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承诺应该在要约定的期限内到达。只有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承诺才会发生法律效力,在承诺生效时,合同也才成立。所以,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您在要约中明确规定了对方在5天内作出承诺,而对方却在第
8天才作出承诺。根据法律的规定,迟到的承诺除非你们承认,否则就是无效的,而你们也并未承认其承诺有效,所以承诺无效,相应地您与对方的合同也并未成立。因而,对方的说法是错误的,您完全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继续与另一家电子配件厂进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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