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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没有按时交付租赁物导致承租人受到损失应由

更新时间:2019-08-30 15:04:44 浏览次数:72次
区域: 海口 > 龙华 > 金贸
类别:其他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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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由此可知,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给承租人是出租人的义务,同时其应当确保租赁物在承租人使用期间符合约定的用途。如果其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承租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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