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子邮件签订的合同属于书面合同吗
解答: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此外,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四条也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以及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都属于合同的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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