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抵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时,其房地产合法继承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抵押合同。”我们知道如果一个自然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失踪后,没有合法继承人或其他权利义务的代受人,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其权利义务就随之消灭。若该自然人有合法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的,则其应当在该自然人财产范围内代其履行义务。这是出于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否则一旦行为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即可使其权利义务灭失,难免会出现行为人为逃避债务而“假死”“假失踪”的现象,从而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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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被宣告失踪后房产抵押合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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