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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出借公司的财务人员还款能否视为已向出借人还款

更新时间:2019-07-12 15:24:29 浏览次数:109次
区域: 海口 > 龙华 > 金贸
类别:其他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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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在两年前我向当地的一家公司借了十万元,合同中约定两年之后连本带息还清。当时借款的一切手续都是该公司的财务人员林某为我办理的,林某告知我由他负责我的到期还款事宜,并且给了我她的名片。2018年到了还款日期,我找到林某,将十万的本息全部交给了他。但是,我还款后不久,该公司的负责人找到我,要求我还款。我告诉他我已经将钱还给了林某,但是该公司负责人却说公司规定还款一律应该还给公司负责人,还给其他人的无效。我想请问,我还钱给林某的行为真的无效吗?
 
律师解答
  您向林某还款的行为是有效的。《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根据您的描述。公司之所以主张您的还款行为无效是因为公司认为林某没有代理还款事项的权限,属于无权代理。但是您在借款的时候,一切手续都是有林某办理的,并且在借款时,公司并没有告知您应该向公司的负责人还款,而是由公司的财务人员林某告知您由其负责您的还款事宜,因此您有理由相信林某具有负责还款的代理权。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林某的代理行为视为有效,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要求您再次进行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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