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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中 开发商应先履行哪个合同

更新时间:2019-04-29 09:55:30 浏览次数:70次
区域: 海口 > 龙华 > 金贸
类别:房地产纠纷咨询
地址: 海口
法律问题
  2017年12月1日,汪某与甲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合同约定2018年2月1日为房屋交付的截止期限。到了交房的截止日期,开发商却迟迟不肯交付房屋。汪某这才发现2017年年底时,开发商又把该房屋卖给了吕某并签订了合同。那么针对这种“一房二卖”的情况,开发商应当先履行哪个合同?
 
律师解答
   在“一房二卖”中,如果两个合同均未办理产权登记,房屋也未被交付给任何一个购房者使用,那么理论上,任何一个购房者都有权利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因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债的一种,而债权的特点就是受到平等保护,得到平等履行。不过出于诚实信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考虑,开发商应优先履行订立在先的合同,即对个购房者履行交付义务,对第二个购房者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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