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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书和房屋买卖合同二者约定不一致时应该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9-04-28 10:44:02 浏览次数:379次
区域: 海口 > 龙华 > 金贸
类别:房地产纠纷咨询
地址:海口
案例:您好,2016年6月,我与某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主要内容为我向该房地产公司认购位于市中心的某高档小区一套商品房,总建筑面积为186平方米,室内面积为120平方米,认购价为1600000元。在签订认购书后,我就向该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定金。时机成熟后,我和该公司又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的总建筑面积竟然只有118.5平方米。请问,在实际的购房合同和认购书约定不一致的情况下,我能否向房地产公司要求赔偿?

解答:在商品房预售中经常会发生认购书和实际购房合同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形,需要明确的是,商品房认购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文件,认购书是在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不等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定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主要内容就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包含的各项内容,因此,只有认购书中的内容包含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的各项内容时,认购书才能被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才发生正式买卖合同的效力。商品房买卖双方协商合同内容后,终形成的文字即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为重要的权力义务凭证。因此,在其和认购书的内容不一致时,应当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所以您不能因为认购书和购房合同的约定不一致为由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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